今年春节前夕,家住南京鼓楼区的孙女士与某商务旅行社签订东京六日游合同,但是出境后具体事宜由某友好旅行社安排。行程的第四天,孙女士在长野滑雪场滑雪的过程中,不慎从百米高坡滑落冲撞到地面台阶上,致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挫伤。回国后孙女士以合同违约将两家旅行社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万余元。案件审理中,被告签约旅行社称只安排游客玩雪,原告擅自滑雪并造成受伤,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商务旅行社构成违约,酌定其赔偿原告所受损失的90%责任,计人民币12689.46元。
30出头的孙艳女士是南京市鼓楼区人,今年2月初,她打算在春节长假里去国外散散心。在咨询了几家旅行社后,孙艳看中了某商务旅行社的日本东京六日游。2月10日,孙艳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并按每人8600元的标准交纳了包括自己在内的3人团费25800元。合同约定:行程时间从2月14日至2月19日,目的地为日本东京;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当受到不法侵害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合同签订后,由某友好旅行社提供旅游线路,并安排日本地接社。在旅行社的行程安排中,有“长野滑雪场体验玩雪,堆雪人(赠送滑雪盆,其他滑雪器具费用自理)”一项。
来到异国他乡,目睹一处处美不胜收的景色,孙艳与同行者的心情好极了。2月17日上午,导游依约带领大家来到长野滑雪场,并告知各位“不要故意碰撞他人,遇有状况勿惊慌,可伸脚出盆踩雪刹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南京是根本见不到长野这种滑雪场的,当孙艳置身于既惊险又刺激的滑雪胜地时,随大流过把瘾的念头顿时在她脑海中浮现。孙艳很快融入了雪的世界,尽情玩起了各种雪上运动。但玩着玩着,不幸发生了,当孙艳从一处百多米高的高坡往下滑时,伴随着速度的不断加快,她刹不住车了。最后,她以极快的速度冲落到没有阻拦的滑雪道尽头缺口处的二十一级高水泥台阶下,当场昏迷不能动弹。同伴们将孙艳送往长野当地医院救治。
孙艳的异国之旅就这样告终。回国后,她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南医大二附院就诊,诊断为左足、腰椎多处骨折,胸、腰、背部软组织挫伤。自2月21日至5月21日,孙艳一直在接受治疗,并遵医嘱休息三个月。这段日子里,孙艳大多时间都躺在床上不能动弹。孙艳治疗期间,相关费用都由其自己承担。身体尚未恢复时,她就通过电话找与其签约的某商务旅行社交涉,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但旅行社对她的要求不予认可,认为此行只安排玩雪没安排滑雪,孙艳自作主张滑雪受伤,责任应由自己承担。协商索赔不成后,孙艳以合同违约为由,一纸诉状将与其签约的某商务旅行社和具体安排旅游的某友好旅行社告上鼓楼区法院。法庭上,孙艳认为,滑雪道周围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未将风险明示,领队也没有顾及游客的安全而与其家人在玩,导致自己从一百多米的高处直接滑下受伤。据此,要求两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对此,某商务旅行社辩称,旅游行程安排的旅游项目没有滑雪这一项,而是“玩雪、堆雪人、拍照留影”,行程前,导游向游客告知了安全注意事项,履行了说明警示义务。孙艳受伤是一起意外事故,是因为孙艳自我保护意识不足,这样的意外不是旅行社能预见和防范的。其次,旅游合同是由某友好旅行社具体履行的,他们没有过错。某友好旅行社则辩称,孙艳是和某商务旅行社签约的,他们只是为某商务旅行社提供线路与境外地接,所以不直接向孙艳承担责任,孙艳不应该起诉他们。法院通过审理,最终认定某商务旅行社辩称的安排游客“玩雪”一说不成立,事实应是滑雪,故其应承担对孙艳未尽安全保障之违约责任,酌定某商务旅行社承担孙艳损失90%的责任,应为12689.46元。 (文中孙艳为化名)李自庆 缪海燕 罗双江